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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明年元旦正式实施
日前,《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衡水市历史文化领域第一部地方法规,标志着该市地方立法权限内的三个领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全面实现。
衡水市目前登记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点1193处,其中大运河为世界文化遗产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此外,有16500件可移动文物,其中,一级文物65件,二级文物319件,三级文物992件。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2019年3月,衡水市文旅局成立了《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邀请法律专家、文物专家全程参与。通过召开会议、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反复研讨,多次修改完善。2021年7月形成《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定稿,8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表决通过,由衡水市人大提交省人大。9月30日,《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
《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由六章三十六条组成,明确了文物保护政府职责,确立了文物保护联动机制,加大了文物保护经费保障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设置了文物保护前置机制,规范了文物利用行为,明晰了文物违法法律责任;坚持文物保护与利用相统一、与经济发展相统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倡导志愿服务和社会捐助,鼓励非国有文物向社会开放。
(河北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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