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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带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参观博物馆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公务用枪:手 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 枪、猎 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3.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 真 枪、催泪枪、电 击 枪、消 防 灭 火 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 珠 枪、射钉枪等。

4.军警用械具:手拷、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军人、武警、公安人员、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 。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钉弹、发令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 管、导火索、导 爆 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民族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2.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硼氢化钠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苗电池(含氢气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携带物品的一般处置:

(一)有下列威胁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

的;强行进入展览区域不听劝阻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

证件的;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

寄存物品时伪报物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其他

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违禁物品的处置。

对参观观众携带的违禁物品进行暂存或及时办理移交公安机关等工作。

(三)限制物品的处置。

限制物品包括:

1.民用生活生产工具: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斧头、锤子、钢(铁)针、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以及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2.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白酒、染发剂、指甲油、光亮剂、洗甲水、防晒喷雾、打火机、安全火柴、气球及可充气游泳器具(充气状态)等。

3.存在爆炸隐患的物品,如不符合规定的充电宝等。

4.滑板车、平衡车、轮滑等代步工具;大型摄影摄像器材,音响等扩音设备;易损易碎物品。

5.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政治、宗教、商业等印刷品、宣传品。

6.任何可能引起政治影响的标语、条幅、旗帜。

7.宠物(导盲犬除外)。

8.除上述物品以外,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及可能影响观众参观或文物安全的物品。

为了保障观众及文物安全,观众携带的限制物品不允许进入馆区内,观众可以将限制物品存放到入口处的存包柜内,闭馆前自行取走;或者将限制物品投入自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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