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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为加强对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文物局近日公布了《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的定义、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符合的条件、退出流程、所需备案材料、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所称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是指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退出本单位藏品序列并注销文物账目的行为。
办法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文物退出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退出的管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所取得的补偿或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办法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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