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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40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扩大保护对象范围、补齐保护管理短板、突出利用传承等方面。《条例》还对禁止行为、修缮原则、规划编制、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保护对象方面,原《条例》保护对象仅为杨家岭革命遗址等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新《条例》对延安革命旧址概念进行界定,保护对象涵盖延安现有445处革命旧址,为今后深入开展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在保护管理方面,针对工作实际中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和非国有革命旧址保存状况较差、管理存在一定难度等薄弱环节,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保护职责,并对未核定公布为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依法申报与保护等内容作细化;针对产权属性不同的革命旧址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增加“展示与利用”一章,着重对延安革命旧址资源整合、深化革命旧址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加大对延安精神和革命文化的传播弘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发展的独特作用,做好红色基因的传承和传播。
原《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于2001年公布实施,为全国首部就革命文物的专门立法。《条例》实施以来延安市革命旧址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政府保护革命文物责任意识和群众参与革命文物保护意识明显提高,革命文物在资政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凸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条例》在一些方面与文物工作实际需求不相适应,需要予以修订和完善。为更好保护、管理和利用延安革命旧址,传承发扬延安精神,贯彻中央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新要求,陕西于2019年3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反复研讨、调研、征求意见和审议,历时一年完成。(陕文)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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